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第2号
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自然资函[]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8.公顷。现将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色连一号煤矿及选煤厂。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东胜区罕台镇色连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东胜区罕台镇色连村集体土地6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东胜区罕台镇色连村补偿安置标准:林地37.公顷;补偿标准24.万元/公顷。牧草地9.公顷;补偿标准21.万元/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补偿标准21.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公顷;补偿标准52.77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1.公顷;补偿标准21.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用地保护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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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编校:王睿审核:韩改琴朱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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