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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2 18:01:00

无罪网WUZUIWANG.COM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包括三类人员: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不享有国家公权力。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二是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已不直接享有国家公权力。其中还包括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三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并非是利用自身的权力受贿,而是利用自身非权力性的影响力对行贿者所需权力的拥有者施加影响从而受贿。本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正当性。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第三人也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希望通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受或索取贿赂。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如下三种行为方式:一是关系人直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二是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三是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关系人利用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重要区别在于: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清楚认识到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是“居间介绍人”,客观上仅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牵线搭桥、撮合,以促成的双方的行为内容得以实现,并不参与双方具体的行贿、受贿行为;对请托人而言,行贿对象清楚明确,是被介绍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受托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向其行贿的主体也是清楚明确的。而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自己收取财物,客观上是运用自己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去为请托人办事,具有主动性及积极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重要区别在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请托之时,对于行为人收受财物一事是否知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受贿的情况下,要看行为人是否与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如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则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共犯,如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他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为了更有效地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无罪辩护,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等网站对利用影响力受贿无罪、不起诉案例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出如下具体的无罪辩点,以期对其无罪辩护提供一定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无罪辩点1

行为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既不是近亲属,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关系密切的人,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例索引:()平刑初字第号

基本案情:年11月,徐某某为了给其亲属李某某外抱女孩安户,送给被告人庄某现金元。庄某花费余元办理了安户所需的假证明,个人留下余元,通过户籍员魏某某为李某某外抱女孩安户;年8月,被告人庄某收受公某某所送现金元,通过魏某某为公某某超生二胎女孩安户。

裁判要旨: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庄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指控,经审理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本案的被告人庄某与户籍员魏某某既不是近亲属,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关系密切的人,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相似案例:()陕刑初13号

无罪辩点2

获取利益的方式和利益本身均具有合理性,属于正常商业经营产生的利益,不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案例索引:()福刑初字第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琪原医院工作人员。年初,黔南华康医药公司业务员张某找到李琪,双方商议由张某组织供货,由李琪向福泉的医疗机构推销黔南华康医药公司所经销的药品。李琪先后找医院院长王某、药剂科科长鲁某、医院药剂科科长王某等人,希望上述人员采购黔南华康医药公司所经销的阿洛西林钠、甲磺酸、氨甲环酸、头孢咜啶和头孢噻吩等药品。从年至年4月,张某按照与李琪的约定,先后通过银行转帐、现金存款等方式分给李琪元,其中从年3月后所分金额为元。年,黔南华康医药公司业务员邓某找到李琪,请求李琪帮忙销售药品进医院,并承诺所赚取的利润按照李琪六成,自己四成的方法分配。李琪找到医院药剂科科长王某,采购黔南华康医药公司所经销的药品接骨续筋片。在医院采购药品后,从年至年,邓某先后通过银行转帐分给李琪元。年3、4月份,黔南腾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贵州腾誉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贵州众亿科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彭某找到李琪,希望李琪帮忙销售公司经销的医疗设备。彭某告知李医院要采购一台CR机和一台麻醉机,李琪找医院院长李某,要求帮忙采购黔南腾济医药设备公司经销的设备,后黔南腾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采购办中标相应设备采购。年6月22日,彭某按照双方约定的分成比例,通过银行转帐0元给李琪,同年8月、10月两次共转元到李琪以他人名字开设的银行账户和李琪妻子付某的银行账户。从年至年,在得医院、医院、福泉市妇幼保健院、福泉市凤山镇卫生院、福泉市疾病控制中心需要采购乳腺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C型臂、吊塔、吊桥、X光机、手术床等设备,李琪分别找医院院长王某、药剂科科长鲁某、福泉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甘某、李某、福泉市凤山镇卫生院院长吕某、福泉市疾病控制中心主任王某1等人,要求采购黔南腾济医疗设备公司的医疗设备,黔南腾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招投标采购、议价采购等方式,向上述医疗机构销售了相应的医疗设备。后彭某通过银行转账、ATM机存款等方式分给李琪元。

裁判要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琪在帮助黔南华康医药公司、黔南腾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贵州腾誉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贵州众亿科贸有限公司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医院、医院、福泉市妇幼保健院、福泉市疾病控制中心、福泉市凤山镇卫生院、医院后,收受彭某、张某、邓某给予的分成款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院认为该指控不成立,首先从本案控辩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涉案公司在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给上述医疗机构过程中,均通过医疗机构内部审批程序或按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议价采购等方式进行,涉案公司获取利益的方式和利益本身均具有合理性,属于正常商业经营产生的利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其次被告人李琪是否单纯接受彭某、张某、邓某等人请托,从而收受财物,从证据上看这两者并不具有明显的联系。从现有证据分析,被告人李琪在销售药品、医疗器械过程有收取包裹、组织安装、催收货款等行为,不排除李琪系与彭某、张某、邓某有合伙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可能,双方之间存在合伙经营的具体分工不同,而非单纯的利益请托。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琪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符合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构成要求,因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

相关案例:()汶刑初字第号

无罪辩点3

行为不能反映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

案例索引:()内刑初64号

基本案情:年7月,上诉人邹吉波帮助亿源煤矿股东高某1、王某某到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控告同为股东的张某诈骗公司财产,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审查认定高某1、张某为共同犯罪嫌疑,于年4月25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高某1、张某刑事拘留。被告人邹吉波与高某1妻子高某某2等家属商议救高某1一事时,向高某某2等人承诺能够找关系为高某1开脱罪责,将高某1释放,并让高某1家属筹钱。年5月5日至年5月25日,高某1儿子等亲属先后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计付给邹吉波人民币80万元。邹吉波将30万元钱款转至其妻子张某某1名下,于年2月为其儿子邹某购买大众途观汽车一辆,剩余钱款被邹吉波据为己有。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吉波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邹吉波收到80万元后并没有找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办事。高某1家属证实找邹吉波只是让其捞人,并不知邹吉波用什么方法,没有证实邹吉波与赵某是什么关系,并不能反映出邹吉波利用他人的影响力。本案的行为、手段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犯诈骗罪。

无罪辩点4

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实施了引见、沟通、撮合的行为,并未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主观目的是从中获取好处费,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鄂下陆刑初字第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与某院党委书记刘某乙(已判刑)系党校同学关系。年5月,某院新校区一期工程进入招投标阶段,个体建筑商王某甲、刘某甲(均已判刑)通过被告人何某的介绍找到刘某乙,请求给予关照,刘某乙答应。之后刘某乙通过其主管某院新校区建设工作的职务之便,帮助刘某甲、王某甲所在的中进公司中标,承接了公共课部、基础课部和1-4号招待所建设工程。年下半年,某院新校区二期建设工程开始招投标,王某甲又通过何某找到刘某乙,在刘某乙的帮助下,刘某甲所在的长青公司中标,承接了国画系、油画系等9个系教学楼工程。这期间,王某甲及其合伙人刘某甲通过何某送给刘某乙及原某院新校园区筹建办公室主任艾某某(己判刑)现金共计人民币85万元。何某个人从王某甲、刘某甲处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2万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公诉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何某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两个罪名,其应构成介绍贿赂罪一罪,而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何某和刘某乙虽是同学关系,但平时来往甚少,后因某院扩建的事,何某帮忙带艾某某跑了审批手续,刘某乙为了感谢何某向其表示可以介绍建筑公司给某院,但刘某乙和何某不属于关系密切的人。而何某和艾某某在某院新校区建设前不认识,是在一起跑审批手续的时候才认识,二人亦不属于关系密切的人。被告人何某与行贿人王某甲、刘某甲之前不认识,是被告人何某知道某院新校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了获取好处费才经人介绍认识了承建商王某甲、刘某甲,双方不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第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质特征是“间接权钱交易”,构成本罪无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意志的直接介入,其行为过程完全由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交换请托人的财物。介绍贿赂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实施了引见、沟通、撮合的行为,为工程招标方领导与承建商双方牵线搭桥,并促成双方交易成功,被告人何某本人未利用职务便利。且被告人何某的主观目的是为行、受贿的实现进行沟通、撮合,从中获取好处费,故被告人何某的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无罪辩点5

收受财物与提拔时间跨度较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两个行为之间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例索引:()豫刑初号

基本案情:年4、5月份,时任沁阳市公安局副局长马闯(另案处理)在得知付鹂与时任沁阳市市长魏某系情人关系后,为日后在人事调整时让付鹂在魏某面前帮其说好话,得到魏某照顾而送给付鹂36万元。付鹂将其中20万元用于购买白色奥迪轿车一辆。年8、9月份,付鹂向时任沁阳市市委书记的魏某面前提及马闯想当公安局党委副书记,魏某在已有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的情况下,建议增设一名副书记并提议由马闯担任。年12月2日,马闯被任命为沁阳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裁判要旨: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付鹂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事实,指控不能证明付鹂年4、5月份收受马闯财物时,马闯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事项,魏某及马闯均供述年8月份才提出调整,收受财物与马闯提拔时间跨度较大,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两个行为之间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证据,故公诉机关指控付鹂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相关案例:()宜刑初字第号

关键词:无罪无罪网无罪辩护无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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