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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出炉,公开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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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东胜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意见的

通知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缩短建设周期,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胜区实际,研究起草了《东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年6月1日起至年7月1日止。公众如对该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页形式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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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住宅平房产权调换办法补偿。

4.产权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前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且迎主、次干道,能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给予一定的营业补偿,迎主干道的具体标准如下:一类地段迎主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元/平方米;二类地段迎主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元/平方米;三类地段迎主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元/平方米;四类及四类以下地段迎主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元/平方米。迎次干道的具体标准如下:一类地段迎次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元/平方米;二类地段迎次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元/平方米;三类地段迎次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元/平方米;四类及四类以下地段迎次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元/平方米。

5.主次干道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6.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工业用途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价值调换房屋兑换凭证,并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装修和附属设施)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

(一)住宅房屋

1.住宅平房或楼房,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电梯毛坯住宅楼的,按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原建筑面积1.3倍给予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50日期间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原建筑面积1.2倍给予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

(3)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第51日至60日期间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原建筑面积1.1倍给予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

(4)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60日之后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只按原建筑面积给予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

2.超出宅基地允许面积未办证的土地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平方米土地在区片地价基础上再按同类住宅基准地价的70%奖励;在31-50日签订协议的,每平方米土地在区片地价基础上再按同类住宅基准地价的60%奖励;在51-60日签订协议的,每平方米土地在区片地价基础上再按同类住宅基准地价的50%奖励;超出60日签订协议的无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

1.对商业和住改商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60日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商业或住改商实际经营建筑面积给予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超过60日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不予奖励。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工业用地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按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房屋按现有实际用途补偿,每平方米土地在工业地价的基础上再按同类别工业地价的70%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50日期间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房屋按现有实际用途补偿,每平方米土地在工业地价的基础上再按同类别工业地价的60%奖励;

(3)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第51日至60日期间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房屋按现有实际用途补偿,每平方米土地在工业地价的基础上再按同类别工业地价的50%奖励;超过60日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房屋按现有实际用途补偿,土地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办理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产权证所需的税、费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产权登记费用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享受以下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原房屋确定拆除的,给被征收人提供过渡安置房屋或按实际过渡时间支付安置补助费;原房屋暂不需要拆除的,被征收人在原房屋内过渡,不再另行发放安置补助费。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实行分级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助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0元。中小企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

(三)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现房的,自选定房屋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确需拆除的,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暂不需要拆除的,安置房屋交付之日前搬迁完毕;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元/次;商业用房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元/次;中小企业按建筑面积和实际经营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搬迁补助费。

(四)移机补助费。电话移机补助元,有线电视移机补助元,宽带移机补助元。提供被征收房屋相关设施缴费凭证的依据,方可补偿。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东胜户籍房屋被征收人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确认为低保户,在原有补偿政策基础上,每户给予1万元的补助。经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确认为三无人员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补助。

第十九条以上补偿中,调换后房屋装修奖励、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移机补助费可以用现金结算。

第四章困难家庭征收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有关部门认定为东胜区范围内唯一住房的,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则按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的1.3倍调换房屋兑换凭证。如调换的房屋兑换凭证价值低于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则按照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为准补足房屋兑换凭证。如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奖励规定期限给予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由东胜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方案实施前已签订征收协议的,继续沿用原方案办理。

附件:年常用附属单项补偿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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