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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小区口袋花园,是否有悖拆违政策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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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回龙观龙跃苑三区的小区居民居民张维敬,个人花了30万元投入,耗时四个月,将小区门口空地打造了一个送给自己妻子的“时光之外口袋花园”。这里不仅种植了时令花卉植物,还设置了休闲座椅和秋千,五年来,小花园已经成了很多人休憩与获得慰藉的一个角落。以往的夏天,伴着上百种鲜花开放,社区居民来这里遛弯赏花,孩子们在这里玩耍。

就是这样一座深受小区居民喜欢的小花园,却先后两次被列入相关部门的“拆违”名单里。第一次“拆违”,内廊架和廊架上的秋千被拆掉,第二次“拆违”后,铁线莲攀附的栅栏被锯断……(9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已经成为小区居民一项生活内容的“口袋花园”,终被拆毁,“不可调和的矛盾”是居民意愿与执法的刚性。然而,这一“矛盾”真的就不可调和吗?

“矛盾”所以被画上了引号,是我认为,小区居民搭建的“口袋花园”与行政执法的“矛盾”,带有很大的伪命题色彩。首先,关于违法建筑的立法与执法,出发点都是维护、服务于公共利益。而此事中,拆除“口袋花园”,事实上并不符合涉事小区的居民利益也即社区公共利益。

现实中,之所以有很多违法建筑项目,都被执法部门作出整改、补办手续的处理,而非一拆了之,多因相关违建项目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程度轻微。这种情况下,拆除不但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公共利益原则,于执法行为本身而言,实际上也是一种“无用功”。

再有,宪法、行政法中都强调了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的原则。具体到行政法,除了适当性原则,还有必要性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而对照相关法律原则,再来打量执法部门对小区“口袋花园”的拆违执法,不难看出,拆毁这个小花园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许只考虑了法律依据,却并未充分考虑适当性、必要性、侵害最小的问题。

进一步说,将一个已成为小区居民休闲依赖的小花园一拆了之,是否符合立法初衷,更值得商榷。

何况,依据当前的相关政策,对于涉及到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行政行为实施之前应充分听取广大群众意见,必要时应启动公开听证程序。遗憾的是,从媒体报道情况来看,小区“口袋花园”拆还是保留的问题上,大多数居民的诉求似乎一直处于被“无视”的状态。

而小区居民最大的困惑是:如果居民、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这种深受居民喜爱甚至依赖的生活休闲设施的去留,是否首先应由主人说了算?

并且,行政执法不应片面强调法律规定,而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拆了一个小花园,相关部门落实“拆违”的目的达到了,但另一边却是小区居民抱头痛哭:早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温馨地带——居民们放松,孩子们撒欢、老人们悠闲溜达的地方,甚至是小区居民精神寄托的一处小小的“网红地”“花草园林”,就因其“违建”身份而一朝消失……如果相关部门对如此“拆违”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既无预见,也未作过评估,执法行为未免有“机械”“僵化”之嫌。

假如能换一种方式:与违建者协商,将违建的“口袋花园”的所有权划转为小区公共所有,交由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管理(协商不成时以执法手段执行,也是有法律依据的),结局应该是,既可以达到执法目的,又可避免过度损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据报道,这个取名为“时间之外”的“口袋花园”,建造者的所求并非财产拥有,而只为同大家一同欣赏、休闲。就此说,对其整改后交由社区或物业管理,建造者应该没有理由反对,怎么说都总比让它消失了好得多。

而实际上,这个并未妨碍到居民公共利益、也未妨碍个人利益的小花园,完全可以视为对小区绿化美化的私人援建、捐赠。而最终一拆了之,实际上是一个多输的结局——法律、行政形象、小区公共利益、居民诉求,都难言赢家。这是最值得反思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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